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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通辽市野猪危害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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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0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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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野猪危害防控工作方案


           为科学调控野猪种群数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野猪危害防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内林草湿发[2021]311号)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野猪危害防控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21]54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理念,正确认识野生动物保护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关系,将野猪危害防控工作纳入林长制重要考核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规定,组织开展野猪危害防控工作。通过适度调整野猪种群数量,减少野猪危害。对野猪造成人身伤害、种植农林作物较大损失的,依法依规进行补偿。
        二、野猪危害防控工作开展时间
       2022年1月15—2022年12月31
        三、主要工作
      (一)加强野猪种群监测和预警宣传(2022年1月15日—2022年12月31日)
旗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要根据辖区内野猪种群分布情况,组织专业人员或生态护林员等开展常态化巡护,加强野猪数量和活动监测,要加强野猪活动频繁、种群数量较大的重点区域的监测,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及时掌握野猪种群繁殖、活动及危害情况,为上级决策提供依据。6月10日和12月10日为时间节点,旗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向市林草局报送野猪种群数量消长变化情况。对野猪危害严重区域要设置警示牌,提醒群众避险。对野猪侵扰较为频繁的村庄、连片农田,因地制宜地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主动预防危害。科学采取有效阻吓、驱赶措施,避免盲目行为造成更大损失或安全隐患。在防控野猪危害过程中,要切实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止野猪等野生动物疫病传播扩散,防范公共卫生安全隐患。
       (二)因地制宜开展野猪种群调控(2022年7月1—2022年12月31日)
          一是对野猪集中分布区、种群密度大、危害范围广的地区,种群密度按1只/平方公里控制标准;二是根据野猪侵扰活动规律,以山脊为界,对进入森林农田交错一侧自然区域的野猪个体,可实施全面护田(林)猎捕。同时,为降低致害隐患,需深入野猪种群自然分布区实施猎捕活动的,按上述种群密度控制标准执行;三是将野猪危害范围广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等划定为野猪狩猎区,并确定狩猎期。根据野猪生物学特性,狩猎期为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1月31日,其他时间为禁止猎捕期;四是实行野猪限额猎捕。由旗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根据所在地野猪资源量提出狩猎区域年度野猪限额猎捕量,逐级报上级林草主管部门批准,并根据批准的猎捕量核发狩猎证,组织猎捕。年度限额猎捕量不得突破,10月1日前旗县市区要完成捕猎计划的审核、申报工作。五是要持“两证”(狩猎证、持枪证)进行狩猎。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枪猎、笼捕、坑捕、围栏诱捕4种猎捕方法进行猎捕。公安机关要严格规范猎捕用枪管理,明确责任主体,强化严格监管,保障用枪需求,严防治安隐患;六是要制定猎捕工作方案,组建猎捕专业队伍,猎捕人员需签订承诺书,对猎获物处置等作出承诺。对违反“狩猎猎获物处置”有关规定的,一切责任由狩猎人员自行承担。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猎捕野猪具体工作方案。在禁猎区或禁止猎捕期内,因野猪种群数量增加,对农作物和人畜造成危害不得不狩猎的,所在地苏木乡镇、自然保护区、林场等可制定临时猎捕野猪工作方案,报旗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旗县林草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限时限量猎捕。七是猎捕活动结束后,应当遵照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和检疫要求对猎获物采样送检。依法经检疫合格后的猎获物可用作人工繁育种源、动物饲料等非食用性用途;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应依据当地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
         (三)依法实施野猪损害补偿(2022年10月10日—2022年12月31日)
       一是建立补偿机制。建议针对野猪致害的不同情形进行分类,包括人身伤害、农作物损害等,建立相应补偿机制。积极探讨将野猪危害纳入农业、林业综合保险和医疗保险范畴,从民政救济、乡村振兴扶持等多种渠道加大补偿投入,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二是旗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补偿标准并组织实施。同时要加强区域间协调,避免地区间产生不合理差距,尤其是避免相邻区域间补偿标准差距过大问题,防止引发次生矛盾纠纷。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野猪等野生动物危害防控工作涉及面广,要建立政府统筹协调、部门分工负责、职责明晰、程序严密的工作机制。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是野猪危害防控的责任主体,要成立野猪危害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旗县市区内的野猪防控、狩猎和处置工作。林草部门要做好指导、服务和执法监督工作;公安机关要做好狩猎枪支(弹药)使用监管,加强狩猎人员猎捕技能、安全知识培训;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市场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的安排和拨付。
     (二)强化资金保障。对野猪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予以补偿。要积极与保险机构对接开展野猪等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三)抓好安全管理。林草部门要对野猪危害防控工作加强指导和协调服务。公安机关要做好枪支弹药管理,对狩猎人员加强安全教育,有效保护狩猎活动安全。各旗县市区要在公安、林草部门指导下依法成立狩猎队伍或临时组建狩猎队,有组织有计划安排好狩猎野猪活动,切实加强对狩猎活动的监管,强化狩猎队员安全管理,及时处置野猪猎获物。要认真落实禁食野生动物有关规定,猎获的野猪必须采取无害化处理等处置措施,不得出售、食用。

关于印发《通辽市野猪危害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