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打草场保护利用管理的实施意见(送审稿)》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草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边疆稳定、民族团结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农牧民增收等方面具有基础性、战略性作用。近年来,我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先后实施了退耕还草、退牧还草、内蒙古高原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退化草原治理项目等一系列重大生态建设工程。截止2023年底,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64.01%,比草原退化严重时期提高15个百分点,我市对科尔沁草原已从抢救性保护转变为可持续性修复,科尔沁大地的绿意愈发浓郁。虽然,草原保护修复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草原生态持续恶化的状况得到初步遏制,部分地区草原生态明显恢复。但目前我市草原生态系统整体仍较脆弱,保护修复力度不够、利用管理水平不高、科技支撑能力不足、草原资源底数不清等问题依然突出,草原生态形势依然严峻。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时的重要指示和重要讲话精神,解决好草原过牧问题,进一步加强草原保护修复,促进草原休养生息,推进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根据《内蒙古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中关于“禁牧区草原应当严格限制打草,规范打草场管理,对留茬高度、采割强度、预留草籽带等要作出明确规定,经批准后才可以进行保护性打草。”等有关要求,我局组织起草关于加强打草场保护利用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二、主要内容《意见》全文分为八部分。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科学确定刈割时间,执行刈割申报备案制度,严格落实刈割规程,杜绝“打光剃净”掠夺式经营;明确责任主体,强化监督管理,落实动态监测和封育管理制度,加强宣传引导,切实保护打草场资源,确保打草场永续利用。第二部分为科学确定刈割时间。主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天然割草地轮刈技术规程》(GB/T 27515-2011),科尔沁区、开发区、科左中旗、科左后旗、库伦旗、奈曼旗、开鲁县、扎鲁特旗南部打草场刈割时间原则上确定为8月20日左右;扎鲁特旗北部、霍林郭勒市打草场刈割时间原则上确定为8月15日左右。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实际,在充分考虑草地类型、气候状况等实际情况下,科学确定刈割具体时间,发布公告并组织开展本地区打贮草工作。第三部分为执行刈割申报备案制度。主要内容:打草作业前,各打草单位(个人)要严格落实申报备案制度,由嘎查(村)进行集中申请,经苏木镇(场)登记后,报属地旗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备案。申报内容包括打草场位置、面积、留茬高度、预留草籽带宽度及打草起始时间等。第四部分为严格落实刈割规程。主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天然割草地轮刈技术规程》(GB/T 27515-2011),依据我市各地实际情况,对打草场地势选择、刈割方式、留茬高度、搂耙要求等作出明确。第五部分为明确责任主体。主要内容:对林草部门;草原所有者、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农牧部门;防火部门以及公安交警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相关责任部门及个人的权责作出明确。第六部分为强化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各旗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事前宣传、事中巡查、事后检查三个环节加强执法监管,对事中不执行统一打草时间、申请报备制度和刈割规程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同时,加大对专业打草队、草业公司等商业打草行为的监管力度。进入打草场的运输车辆要按规定路线行驶,在打草场搭建临时作业棚、车辆行驶占用草原的打草作业单位,必须依法办理临时占用草原相关手续,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打草作业单位和牧户打草作业结束后要对生活垃圾、污染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打草的,提出处罚意见。第七部分为实施动态监测及封育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各旗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组织所属草原技术服务中心及草原工作站定期对辖区内打草场的植被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建立植被状况档案,提供动态监测信息。对过度利用、造成退化的打草场责令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采取封育、施肥、免耕补播等措施恢复植被。恢复后经各旗县(市区)草原技术服务中心及草原工作站实地监测达到打草场利用标准,方可打草利用。在饲草主产区,引导牧民封育打草场,在解决饲草自足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打草场发展商品草,满足全市饲草供给。在其他区域,充分发挥禁牧区优势,积极封育集中连片打草场。鼓励牧民以租赁、股份合作等方式整合打草场资源,通过联户经营和组建专业合作等形式发展草产业。第八部分为加强宣传引导。主要内容:各旗县(市区)要加强宣传动员,通过各级广播电视、新媒体平台、入户宣传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打草场保护管理的重要性和相关法律法规。制作发放告知书或明白卡,明确打草技术规程和具体要求。畅通举报渠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未按照规程过度打草利用的牧户或商业性打草企业在媒体上给予曝光,努力提升草原资源保护意识,积极营造全社会保护生态的良好氛围。三、起草意义《意见》的出台对于保护通辽市的打草场资源,维护草原生态平衡,实现草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通辽市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推动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对加强草原生态保护、推动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提升公众草原保护意识以及完善草原管理法规体系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意见》的实施将为我市合理利用草原资源,推动草原畜牧业发展与草原生态保护相协调提供科学支撑及政策保障。
2025-01-07国家卫健委、农业农村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国家标准,于2021年9月3日起正式实施,规定了564种农药在376种(类)食品中10092项最大残留限量。该标准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工作“四个最严”的要求,大幅提升了禁用农药、限用农药限量值,全面覆盖我国批准使用的农药品种和主要植物源性农产品。同时,制定了87种未在我国登记使用农药的1742项残留限量,并遵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通行做法开展风险评估,与国际接轨。就食用林产品而言,标准呈现以下特点。一是监测农药种类和限量数量大幅增加。针对核桃、竹笋、花椒、油茶籽、枣等大宗食用林产品,与2019版标准相比,农药种类和限量数量均大幅增加,增长率为46.4%—666.7%。二是剧毒、高毒等禁限用农药限量更为严格。部分食用林产品中农药残留限量大幅调低,如竹笋中乙酰甲胺磷残留从原不得超过1mg/kg下调至不得超过0.02mg/kg。三是特色小宗作物中农药限量标准显著增加。标准限定了67种农药在人参、松茸等特色小宗作物上的589项限量标准,有效解决了特色小宗作物“无农药可用、无限量标准可依”的问题。标准实施3年来,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面临巨大挑战。国家林草局在推进农药残留全项监测工作的基础上,印发了《2023—2025年省级食用林产品质量监测工作计划》,进一步通过加大局地两级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力度,尽快实现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指标全覆盖。各林草领域质检机构着力强化硬件条件配备和检测技术能力提升,为标准实施应用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在积极响应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树立大食物观、向森林要食物的过程中,牢牢把握森林和林业生态效益优先的原则,继续抓紧抓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落地。为保障森林粮库安全,以标准为基,筑牢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防线,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以上内容来源为中国绿色时报。
2024-10-17国家卫健委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国家标准,于2023年6月30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规定了食品中铅、镉、汞、砷、锡、镍、铬、亚硝酸盐、硝酸盐、苯并[a]芘、N-二甲基亚硝胺、多氨联苯、3-氯-1,2-丙二醇的11项限量指标。积极响应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号召,以风险评估为基础,参考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食品中污染物标准制定原则,结合污染物风险监测数据和暴露评估结果,确定污染物及其在相关食品中的限量,加强对食品中各种污染物限量值的评估和监测,做好污染物治理工作,把握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一环。标准中,与食用林产品息息相关的食品类别,主要有:水果及其制品、蔬菜及其制品、食用菌及其制品、坚果及籽类、油脂及其制品、香辛料类调味品、饮料类、酒类以及其他类共九大类。涉及的限量指标有:铅、镉、汞、砷、锡、镍、铬、亚硝酸盐/硝酸盐、苯并[a]芘九大参数。对于蔬菜及其制品有规定的达5项,食用菌4项,油脂及其制品3项,水果及其制品、坚果及籽类、饮料类2项,香辛料类调味品、酒类、其他类1项。其中,铅、镉、汞、砷四项参数覆盖了大部分食用林产品类别,为绝大部分食用林产品提供了判定依据。与2017版标准相比,一是规定明确,更具针对性。修改完善了附录A食品类别,调整了食用菌中铅、镉、汞、砷四项重金属限量,修订后食用菌及其制品的重金属限量指标更加有针对性。二是增加了形态元素的测定(如:食用菌的无机砷等),进一步提升各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推动检测机构设备的更新以及检测人员能力的提升。三是铅的限量值的要求更加严格,对原料和产品的要求更高,倒逼生产企业加强原辅料进货验收控制,做好原料污染物项目监测。同时,加强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控制,使食品污染物的含量达到最低水平。通过源头和产品两手抓,保障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四是减少食品浪费,将稻谷和糙米中无机砷限量由0.2mg/kg调整为0.35mg/kg,维持大米中无机砷限量水平为0.2mg/kg,在保障消费者健康的前提下,扎紧老百姓粮袋子。“十三五”时期,我国林草产业规模稳步增长,发展质量明显提高,市场主体持续壮大,富民成效日益显现,林产品国际贸易稳中有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建设美丽中国作出了重要贡献。2021年,各类经济林产品产量首次超过2亿吨,并持续稳定产量,成为继粮食、蔬菜后的第三大农产品,丰富了我国食品来源,为守护国家粮食安全线助力。2023年5月,国家林草局印发《2023—2025年省级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计划》,将此前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一个统筹两个全覆盖”升级为“一个统筹三个全覆盖”,明确提出三年内,各省(区、市)实现监测品种、区域和安全指标全覆盖。目前,我国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监测已覆盖99%的县(市、区),食品安全水平也不断提升。各地方部门积极开展各类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及风险评估研究,基本实现各地方食用林产品主产区、特色优势林产品全覆盖,充分发挥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眼睛”和“雷达”作用,为食用林产品闭环监管和防控风险隐患提供技术支撑,坚决守住林产品质量安全底线。在持续监测下,推进了经济林树种结构调整、品种改良和基地建设,做优做强特色果品、木本粮油、木本调料、林源饲料等产业,打造了一大批特色经济林产业集群,提升食用林产品的核心竞争力。以上内容来源为中国绿色时报。
2024-10-17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 《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林工规〔2023〕2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林业集团: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储备林建设,推动国家储备林高质量发展,我局制定了《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3月8日
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储备林建设,保障木材安全,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全国国家储备林规划或实施方案建设范围,依托专项投资或专项金融贷款等,并按照国家储备林建设相关政策和技术规定开展的营造林活动,以及配套的多种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储备林建设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科学培育”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储备林建设应在严格保护耕地等前提下,开展集约人工林栽培、现有林改培、中幼林抚育和相关配套活动,根据实际情况优先考虑集约人工林栽培,统筹发展中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和长周期大径级用材林。不得在国家级公益林范围内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
第五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全国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工作。各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商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及金融机构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共同加强对国家储备林建设的管理。
第六条 国家储备林建设具体实施工作由相关建设主体负责。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是指承担国家储备林建设任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合作经济组织、林业专业户等。
第二章 规划与投资
第七条 全国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编制。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工作情况,依据全国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编制本行政区域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
第八条 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依据省级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方案,明确具体建设范围、内容、目标、任务、技术路线、投资及资金筹措、风险控制、环境影响评估、效益分析、保障措施等内容。科学确定国家储备林营造林活动和配套的多种经营活动的投资比例。
建设方案应按程序报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其中,总投资额20亿元以上(含20亿元),以及在全国国家储备林规划和实施方案建设范围之外、但因国家重大战略等需要开展的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建设方案经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预审后,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组织专家论证。建设方案未按程序组织专家论证的,不得纳入国家储备林建设范围。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的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已按照有关要求纳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的,无需另行组织专家论证。
第九条 国家储备林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按相关规定申报和下达。国家储备林建设可将对应计划任务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项目资本金。
第十条 利用金融贷款建设国家储备林的,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依照金融机构相关规定,办理项目贷款手续,并将贷款结果及时按程序报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时将结果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国家储备林建设应按作业设计要求组织实施。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作业设计。
第十二条 国家储备林建设树种应符合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要求,做到适地适树。推广使用良种、优良种源树种、乡土树种、珍稀树种和高效栽培技术。
第十三条 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按照造林绿化落地上图技术规范等要求,组织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将国家储备林建设的集约人工林栽培地块、现有林改培地块全部落地上图,有条件的应积极做好中幼林抚育地块落地上图工作。
第十四条 国家储备林集约人工林栽培应遵照造林相关技术规程,坚持生态优先、环境友好的原则,采取集约经营措施开展。提倡营造混交林。
第十五条 国家储备林现有林改培应遵照国家储备林改培相关技术规程,对现有林中立地条件好,但未适地适树、目的树种不明确、生产潜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的林分,采取林冠下造林、间伐改造、补植补造等措施开展。
第十六条 国家储备林中幼林抚育应遵照森林抚育相关规程,选择有培育前途、增产潜力较大的中幼龄林,采取间伐、修枝、施肥等措施开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按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关规定,每年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国家储备林年度建设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次年3月底前将统计分析结果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对国家储备林建设情况组织开展评估。
第十八条 国家储备林统计分析和评估结果,作为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储备林金融贷款项目审核、奖惩等工作的重要依据。统计分析和评估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九条 各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联合金融机构及相关部门,加强对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的监管,及时准确掌握任务完成、建设成效及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条 对未按国家储备林建设相关规定和年度作业设计等要求实施的,责令整改;对违法违规套取、挪用资金等行为,依法依规处理,确保国家储备林建设健康发展。加强风险预警防控,避免发生金融风险。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鼓励多元化投融资建设国家储备林。可结合国土绿化,按规定统筹使用各类支持资金,在人工造林、退化林修复、森林抚育等方面对国家储备林建设予以支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国家储备林建设。国家储备林贷款贴息、保险等按相关规定执行。
多元化投融资建设国家储备林项目,其建设方案和作业设计的编制、报批及项目监管等,参照金融贷款项目进行。
第二十二条 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依法享有国家储备林建设相关林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和相关林木的所有权、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 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可依法依规对其所有的林木进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应通过建设和完善国家储备林项目库管理系统,规范国家储备林项目申报、论证、审核、统计等工作。
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应加强档案管理,及时按程序向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第二十五条 各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加强国家储备林建设人才培养、科技支撑、宣传培训等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适时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与管理典型宣传,扩大社会影响。
第二十六条 各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应加强国家储备林林区道路、防火设施、蓄水池、管护用房等基础设施支撑保障能力建设。
第二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重大政策调整,不能继续建设的国家储备林项目,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确认,并抄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第二十八条 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明确相应机构负责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
《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十四五”国家储备林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林工发〔2023〕17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内蒙古、吉林、长白山、龙江、伊春森工集团: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十四五”林业草原保护发展规划纲要》,科学指导和健康推进新时期国家储备林建设,我局研究制定了《“十四五”国家储备林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国家储备林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化国家储备林建设对维护和保障国家木材安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建设生态文明重大意义的认识,加强领导,提高站位,把国家储备林建设作为本地区林业建设的重要工作,纳入主要议事日程,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强化措施,加强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推动国家储备林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合力。
二、全面落实任务。各地要依据《方案》,结合实际需求,研究制定本地区“十四五”国家储备林建设实施方案和推进计划,将建设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年度和具体项目。要科学安排国家储备林建设营造林活动和配套经营活动,统筹集约人工林栽培、现有林改培、中幼林抚育等措施,短、中、长有机结合,条件具备前提下,要优先开展集约人工林栽培。
三、严格监督管理。要按照我局印发的《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规范运作程序,做好技术指导,强化质量监管,严格资金管理,积极防范风险,确保国家储备林建设健康发展,取得实效。要认真执行国家储备林建设月度统计报告制度,重大问题及时报我局。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3月14日
“十四五”国家储备林建设实施方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家储备林建设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安排专项投资启动实施了国家储备林建设工程,在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对国家储备林建设做出了顶层设计和安排,国家储备林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积累了经验。当前,我国木材资源短缺、质量不高、结构性失衡等问题仍很突出,木材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推动“十四五”国家储备林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十四五”林业草原保护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2018-2035年)》等,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保障国家木材安全和满足人民美好生活对优质生态产品的需求为目标,以培育中短周期工业原料林、长周期大径级用材林为方向,以创新投融资机制为主要途径,科学布局和实施国家储备林建设,推动国家储备林建设高质量发展,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美丽中国作出新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增加蓄积。以目标为导向,增加森林蓄积,提升森林质量,优化森林结构,缓解木材供需矛盾,保障我国木材安全。
——坚持突出重点。实施差异化管理,以“自然+条件”为基础,将水光热条件较好的地区作为重点建设区域,实施重点工程,优先发展中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兼顾大径级用材林。
——坚持统筹兼顾。充分发挥国家储备林建设维护木材安全和改善生态的重要作用,促进国家储备林建设与林草经济发展、乡村振兴战略等有机衔接,提升国家储备林建设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
——坚持创新发展。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充分利用开发性、政策性等金融贷款和社会资本、各类基金参与国家储备林建设。鼓励地方采用PPP、央地合作等模式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积极防范金融风险。
二、建设布局
统筹考虑各地需求和国家储备林建设实际情况,“十四五”期间国家储备林建设范围包括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内蒙古、吉林、长白山、龙江、伊春、大兴安岭6个森工(林业)集团的1849个建设单位(见附1)。根据自然条件等因素,划分为重点建设区域和适度建设区域。
(一)重点建设区域。将长江以南地区的广西、重庆、贵州、福建、广东、江西、湖南、安徽南部、四川、海南、云南、湖北、浙江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057个建设单位作为国家储备林建设重点建设区域。按照培育树种、培育目标和发展方向相似的原则,划分为东南沿海地区、西南地区、长江中下游地区3个国家储备林建设片区。
(二)适度建设区域。将长江以北地区的甘肃、河南、陕西、宁夏、山西、安徽北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北京、山东、河北、新疆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内蒙古、吉林、长白山、龙江、伊春、大兴安岭6个森工(林业)集团的792个建设单位作为国家储备林适度建设区域。划分为西北地区、黄淮海地区、东北地区3个国家储备林建设片区。
三、目标任务
“十四五”期间,安排国家储备林建设任务3690万亩以上。按建设内容分:集约人工林栽培761万亩以上,现有林改培1593万亩以上,中幼林抚育1336万亩以上;按培育方向分:中短周期工业原料林2284万亩以上,长周期大径级用材林1406万亩以上(见附2),优先选用珍稀树种和乡土树种。“十四五”期间,国家储备林建设增加森林蓄积7000万立方米以上。
(一)集约人工林栽培。安排建设任务761万亩以上,其中重点建设区域425万亩以上,占56%;适度建设区域336万亩以上,占44%。集约人工林栽培要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和国土空间规划,科学确定造林地块,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定。提倡针阔混交、阔阔混交,混交比例为主栽树种不超过70%。造林后按规定及时开展抚育管护工作。
(二)现有林改培。安排建设任务1593万亩以上,其中重点建设区域1150万亩以上,占72%;适度建设区域443万亩以上,占28%。按照相关技术规程,对现有林中立地条件好,但未适地适树、目的树种不明确、生产潜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的林分,通过林冠下造林、间伐改造、补植补造等措施,实施改造培育,提高森林质量。
(三)中幼林抚育。安排建设任务1336万亩以上,其中重点建设区域1020万亩以上,占76%;适度建设区域316万亩以上,占24%。按照相关技术规程,选择增产潜力较大的中幼龄林,采取间伐、修枝、割灌除草、施肥等抚育措施,去劣留优,调整树种结构和林分密度,改善林木生长条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储备林建设的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推动国家储备林建设健康发展。鼓励地方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成立项目领导小组以及项目协调监管小组,及时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取得实效。
(二)严格实施管理。建设主体要认真组织项目,编制建设方案,并按国家储备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要求,报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日常监管,及时上报进展情况,开展项目评估。集约人工林栽培地块、现有林改培地块全部落地上图。不得在国家级公益林范围内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
(三)拓宽投入渠道。各地要结合国土绿化,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统筹使用各类补助资金,加大国家储备林建设投入力度。对应计划任务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可作为国家储备林项目资本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建设主体要合规使用项目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四)完善制度标准。深化国家储备林建设制度研究,借鉴先进理念,总结建设经验,建立健全规划指导、项目管理、培育经营、储备运行、资金管理、监督监管等管理制度。建立项目立项、执行评估等监管指导机制。建立健全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现有林改培和中幼林抚育等相关技术标准。
(五)推广良种壮苗。加强优良乡土树种选育、扩繁和推广应用,保障国家储备林建设对良种的多样化需求。加强保障型苗圃建设,实行就近育苗、订单生产。造林作业设计要明确树种及苗木质量,优先选择良种壮苗造林。加强种苗供需预测预报,及时发布种苗供需信息,持续开展种苗质量抽查和市场监管。
(六)加强科技支撑。加强对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培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新技术研究和开发应用。充分发挥国家储备林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平台汇聚资源、协同攻关作用。科学开展监测考核,应用新技术监测森林蓄积、碳汇储量等建设成效。将国家储备林建设融入林草生态网络感知系统。
(七)强化示范引领。推进国家储备林集约人工林栽培、现有林改培和中幼林抚育等示范项目建设,形成涵盖造林、抚育、主伐和更新的全周期多功能先进森林经营技术体系。总结推广“林地入股”“林木变现”“保底分成”“托管分红”“场地结合”等多元合作方式,构建多方利益联结,拓宽林农增收渠道。结合国家储备林建设,积极引导发展木本油料、林下种养、森林康养、森林旅游等,提升国家储备林建设综合效益。
附:1.“十四五”国家储备林建设范围和布局表
2.“十四五”国家储备林建设任务表
相关链接:
《“十四五”国家储备林建设实施方案》印发
新闻发布会现场。人民网 刘艺琳摄
人民网呼和浩特4月22日电(刘艺琳)4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邀请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相关负责人,对《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行解读。
据介绍,《意见》包括总体要求、工作措施、保障措施三部分,三十项具体措施,其中有二十三项是具体业务措施,有七项是组织保障措施。涉及草原保护、修复、合理利用、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草原确权登记、产业发展、科技支撑、制度建设和政策支持等多个方面。在总体要求上。将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始终坚持的原则。明确了2025年和2035年的工作目标,强调了内蒙古草原植被盖度要持续稳定在45%以上。
一是严格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明确了将生态保护红线内、各类自然保护地内和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草原均需划入基本草原的要求,并将基本草原面积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约束性指标。严控基本草原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基本草原的,需严格执行占补平衡,在旗县(市、区)或盟市行政区域内补充同面积、同质量的基本草原。
二是严格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新一轮草原补奖政策实施,将严重退化沙化、不适宜放牧利用的中度退化沙化和其他需要禁牧的草原划为禁牧区,禁牧区每5年划定一次。禁牧区以外的草原落实草畜平衡和休牧制度,休牧期不少于45天。探索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多元化补偿机制。落实草原生态保护成效与补奖资金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严格执行保护者补偿奖励、损害者赔偿制度。
三是严格落实草原分区用途管控制度。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内草原、生态保护红线外基本草原和一般草原分类,实行差异化用途管控,严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上线,严守草原生态保护底线。
四是严格落实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制度。重点保障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工程建设项目使用草原需求,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建设项目和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占用草原。规范临时使用草原行为。加大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放管服”改革力度,加快优化审核审批程序,积极推进一窗受理,一网通办。
五是完善草原确权承包经营机制。加快完善草原资源确权登记,落实草原承包颁证工作。推进草原“三权分置”工作,明确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
六是建立草原数字化监管新机制。按照数字化监管、网格化落责、法制化规范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草原管护网络。积极构建“林长+检察长”协同工作机制,利用地理信息和高分遥感技术,借助大数据平台,构建空天地一体化草原生态数字监管平台,健全草原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提升草原数字化监管水平。
七是稳步推进国家重大生态治理工程建设。坚持尊重自然、科学规划、因地制宜、量水而行的原则,组织实施退耕还草、重点区域草原生态保护和修复专项工程,用好国家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资金。科学开展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加快退化草原植被和土壤恢复。加强项目管理,加大治理区后期管护,不搞破坏式、应急式、低水平修复。加强草原资源保护、退化草原治理、生物灾害防控、草原防灭火工作。
八是提升草种业发展水平。完善草品种区域试验站建设,加强新草品种审定,选育一批适应性强的良种。研究出台优良草品种繁育生产补贴政策,培育一批现代化草种业龙头企业,建设一批标准化、集约化、生产力稳定、产业化经营的草种繁育基地。保护草种质资源富集的天然草原,鼓励开展野生乡土草种采集和利用,探索野生乡土草种在草原生态保护修复重点工程中的应用机制。加快形成“育繁推一体化”发展的草种业。强化品种认证、产地认证和质量认证,强化行政许可后续监管。
九是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建设。完善草原保护制度,健全草原保护修复制度体系。加大草原法律法规宣传和贯彻实施力度,建立健全违法举报、案件督办等机制,依法打击各类破坏草原的违法行为。建立完善草原行政执法监督与草原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依法惩治破坏草原的犯罪行为。
十是提升科技支撑能力。加大科技对草原生态保护的支持力度,开展草原保护修复重大问题研究,尽快在退化草原修复治理、草原土壤健康评价、生态系统重建、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智慧草原建设、草原碳汇方法学等方面取得突破。建立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草种保护育繁与应用标准化体系。加强草原学科建设和高端人才培养,构建产学研推用协调机制,推动草原生态保护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加强草原保护修复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全球生态治理。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永泉表示,下一步内蒙古将继续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聚焦“一线一区两带” 科学推进国土绿化,着力提升草原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巩固和提升草原生态系统碳汇增量。
一、背景
为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加强禁牧草畜平衡工作,依据国家《森林法》《草原法》和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通辽实际。印发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禁垦禁牧加强森林草原生态保护的通知》,进一步加强我市草原、森林.湿地等保护建设修复成果,依法保护草原林地、维护生态安全。为此,市林草局代市政府办公室起草了《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禁垦禁牧加强森林草原生态保护的通知》
二、内容
本通知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
一、严格执行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
科学划定全市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将科左后旗、科左中旗、库伦旗、奈曼旗、开鲁县、霍林郭勒市、科尔沁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8个旗县市区列为全年禁牧区域;将扎鲁特旗道老杜苏木、巴彦塔拉苏木、巨日合镇、香山镇、鲁北镇、乌额格其苏木、嘎亥图镇、黄花山镇、阿日昆都楞镇(已搬迁的11个自然村)、香山农场、乌额格其牧场、乌日根塔拉农场、嘎达苏种畜场、罕山林场、好老林场、海日罕林场、满都呼林场、巴彦芒哈林场、鲁北林场、伊和林场、白音查干林场、鲁东林场、旗原种繁育中心等23个苏木镇场列为全年禁牧区域;将扎鲁特旗乌力吉木仁苏木、查布嘎图苏木、前德门苏木、格日朝鲁苏木、巴雅尔图胡硕镇、乌兰哈达苏木、阿日昆都楞镇(未搬迁嘎查)、旗畜牧业良种繁育中心等8个苏木镇场列为草畜平衡区,但在草畜平衡区内,将自然保护地、新造林地、幼林地、草原恢复项目区、重点生态治理区列为全年禁牧区域,实行上图管理。全年禁牧区内实行“禁牧不禁养”,坚持以草定畜、舍饲圈养。草畜平衡区内按照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要求落实休牧、轮牧制度,严禁租场放牧外来牲畜。对禁牧区内非法放牧、草畜平衡区内超载过牧的放牧人和牲畜户主,依照《草原法》和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罚,同时取消放牧人和牲畜户主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
二、严格落实禁垦制度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重点加强公益林和基本草原保护管理。各旗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已经划定的生态红线,严禁违规违法开垦草原林地,严禁在生态极端脆弱地区、地下水超采区开垦草原林地。对违规违法开垦草原林地造成原有植被破坏或水土流失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限期恢复植被。对于在生态红线以外区域发展林下经济的,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全国林下经济发展指南(2021—2030年)的通知》有关要求执行,原则上只能进行林草、林药、林菌、林苗、林菜间作。对间作林地连续两年造林成活率不合格的,由村委会取消其承包资格,并按照森林法处罚条例进行处罚;禁止在林地喷施有害于林木苗木生长的药物,根据破坏林木苗木程度,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三、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
旗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全面负责,旗、乡两级政府是本辖区草畜平衡禁牧休牧及禁垦工作的责任主体,苏木乡镇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市、旗、乡、村四级林(草)长制办公室充分发挥检查指导作用,基层林(草)长制办公室要配齐人员力量,一般安排3至5人落实具体工作,确保禁垦禁牧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政府和旗县市区林草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加强对《森林法》《草原法》和《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各旗县市区要以公告形式将草畜平衡禁牧休牧区域向社会发布,提高群众知晓率。市、旗两级林业草原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禁垦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各苏木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禁垦行政监督执法单位,监督检查本辖区内禁垦及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执行情况,并查处违反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规定及违法开垦草原林地行为,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各行政嘎查村党支部、村委会协助旗、乡两级执法部门开展监督执法工作。市、旗县市区公安部门加大破坏草原森林湿地违法犯罪打击力度,确保森林草原资源安全。各旗县市区可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禁垦禁牧政策和保障措施,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人员、物资、经费等保障。要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对因履职尽责不到位造成滥垦滥牧、毁坏草原林地问题多发、森林草原生态受到严重破坏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责任,对管理科学、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部门、地区或个人,要给予一定的表彰奖励。
相关文件:《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禁垦禁牧加强森林草原生态保护的通知》javascript:void(0);/*1655945928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