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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关于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草原湿地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通辽林草

发布时间:

2026-03-25 10:47

信息来源:

通辽市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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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5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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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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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通辽市毁林毁草违规违法行为集中整治成果巩固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精神,坚决遏制毁林、毁草、毁湿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违法行为,切实筑牢通辽市生态安全屏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林草湿资源违法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

凡在通辽市行政区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破坏林草湿资源的违法行为:

(一)毁林行为:未经批准非法采伐、滥伐林木;擅自开垦林地、毁坏林地植被;在林地内非法采石、挖砂、采矿、取土;未批先占、超范围占用林地,以临时用地名义长期占用林地等破坏林地的行为。

(二)毁草行为:非法开垦草原、擅自改变草原用途;超载放牧、违法采挖草原植被;在草原内非法建设、倾倒废弃物;未批先占、超范围占用草地,以临时用地名义长期占用草地等破坏草原的行为。

(三)毁湿行为:非法围垦、占用湿地;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破坏湿地植被和野生动物栖息地;在湿地内从事破坏性开发建设等行为。

(四)其他破坏行为:乱采滥挖野生植物,非法猎捕、交易野生动物,违规野外用火,违规放牧等破坏林草湿资源的行为。

二、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整改恢复生态,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造成林木毁坏的,责令限期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处毁坏林木价值5倍以下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处恢复费用3倍以下罚款。非法开垦草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非法围垦、占用湿地的,责令限期修复湿地或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按破坏面积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处每平方米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刑事责任: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5亩以上、商品林地10亩以上,或非法开垦草原20亩以上,或非法占用湿地达到相应数量标准的,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盗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以盗伐、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三)生态修复责任:严格落实“谁破坏、谁治理”原则,违法行为人须按生态修复方案限期完成植被补植、湿地修复等工作;逾期未完成或修复不合格的,依法委托第三方代为修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三、全民共同参与保护林草湿资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旗县市区林草局、公安局、属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将紧盯春耕季节,持续加大破坏林草湿资源的督查检查力度,对发现破坏林草湿资源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同时,也请广大农牧民积极举报违法行为, 全民共同参与林草湿资源保护,共同守护绿色家园。

          

 通辽市林业和草原局

                   通辽市公安局

2026年3月25日